(個案事實)A(姑且不論A是否成年)持槍在甲地開槍後,立即搭車前往距離甲地約30分鐘車程的乙地警察局「自首」,會不會有減刑的效果?
ㄧ、有自首是否等於必減刑?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設有規定。所謂的「未發覺」要怎麼解釋?以目前司法實務所採用的看法,符合「犯罪事實尚未被發覺(就是沒有任何人知道有犯罪事件)」或「已發覺,但還不知犯罪者為何人(槍擊事件已經為人所知,但不知是誰做了這個犯罪事件)」,其一即可。而且只要「刑事偵查機關」未發覺即可。
回顧案例事實,在A到乙地警局自首時,乙地警察不知道這個案件是A所開槍的,就會有自首的適用。
BUT,從刑法第62條的規定,文義是採用「得」,意思是:仍應由法官決定可不可以減刑!!所以,就算A完成了自首的動作,在後續刑事審判時,也不必然會有減刑的效果!
二、交出槍跟子彈,會不會減刑?
「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減輕或免除其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設有規定。就這個條文來看,因為沒有「得」字,就必然會減輕。
另外可以同步參酌同法條第4項「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也有一樣的設計。所以要適用第4項,就必須要有「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供述來源及去向」+「查獲或防止事件發生」,需要同時滿足這三個要件才有「必減刑」的效果。換言之,如果自白了但沒說出來源,或者是說出來源但找不到東西在哪,一樣沒有機會減刑。
三、減刑有無標準?
假設A確實符合了減刑的要件,但究竟減多少?1/2?2/3?其實條文並沒有明文規定。這部分是賦予給合議庭的裁量空間。所以,倘若法官給了一個最重的刑度再做部分減輕,也不能說有違法。
四、我們還是希望,不該有的違法動作不要有;至於個案中的事實狀況究竟有什麼特別的故事,就留給個案判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