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67條、416條修正

立法院於112/4/18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67條、416條修正」、「刑事訴訟法師刑法第7-15條修正案」將聲請回復原狀及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處分期間,由現行五日,延長為十日,以完善救濟規定

 

(什麼是回復原狀)

 

每個法律行為都會設有一定的期間,例如10日、30日等等規定(通稱為不變期間),倘若過了這些法律所規定的期間(delay)才進行法律行為,就會有失權的效果。

 

但有時候,之所以會delay,並不是當事人自己造成的,例如發生了天災(颱風、地震)、人禍(戰爭),客觀上就是沒有辦法行使這些法律行為,這樣的delay所產生的不利益,實在不能歸咎於當事人,所以法律就設計了「回復原狀」:當這些不可歸咎於當事人的事由結束(消滅)後,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表示「請法院幫我回復到『尚未發生失權前』的狀況」。

 

(回復原狀要幹嘛)

 

為什麼要回復?就是為了讓不變期間可以重新計算,這樣對當事人才公允。假設A應該要在4/30前上訴,但因為4/28發生戰爭,直到10/31才結束戰爭。依現行法,A應該要在11/5前向法院提出上訴,一則5天有點短;二則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10日,為了讓兩個訴訟法都可以一致,所以這次就做了這樣的修法。

 

(準抗告的不變期間從5日延長至10日)

 

又對於法官、檢察官的特定處分(如:羈押、具保、責付等)有意見(就是不服)時,可以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之,這就是所謂的「準抗告」,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3項規定,準抗告之聲請期間為五日,一樣會有如上的兩個問題存在,所以這次修法就將聲請期間修正為10日,使訴訟當事人聲請救濟時間更為充分。

 

(有利於人民之解釋)

 

上揭條文將5日延長為10日,如果發生「依現行法,4/26到4/30為回復原狀期間;但4/28正式施行新法」時,這時候就可以延長至5/5,這是基於「有利於聲請人解釋」之基本原則,確保程序之安定以維護法秩序之考量,所以有了刑事訴訟法師刑法第7-15條之增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