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網站: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51689
話不多說,結論就是「現行有的死刑,只要不是『唯一死刑』,就會合憲」
沒有顧到面子但保全裏子的一方
無論死刑有多少的討論,這個個案再次肯定了死刑的存在
不過,死刑之所以仍然可以適用,關鍵點還是在於:
「條文的文字上,不能只有『……處以死刑』」唯一的法律效果
只要條文的文字排列,不是長成這樣,就不會有違憲的疑慮
這埸的結果,應該不是力主「廢死」希望的結果
但實際操作上,姑且不要討論「執行死刑規則」這個讓死刑產生許多障礙的行政規則
(還是這已經層升為鐵律XD)
確實在行政運作上,執行機關幾乎不再執行死刑
加上本次憲法判決建構出了新的要求:
「全部審及參與的法官均同意死刑」
「須強制辯護」
「精神有異不得死刑」等條件
所以,就算是法律的規定,仍然存在有「死刑」這個法律效果
最終結果,要看到死刑執行,也幾近於0了
所以,主張死刑有違反憲法要求而不應存在的論述
結果論上,沒有得到想要的結果,但實際上則是鞏固了「不會執行」的立場
面子顧及但裏子依舊無法執行的一方
在對立面的角度,則是認為死刑有其存在必要性
先不看死刑存在的理由為何
重點是,法律上現行存在的死刑規定,都沒有被宣告違憲
不過,考慮到執行面上的各種評價
就算是有個死刑犯經三審定讞,也會基於各種理由而不易執行
就算是沒有透過本則判決所建構的新要求
實際上,執行機關依舊不會任意的執行
這也代表,死刑制度的存在,趨近於贅文(就是有寫等於沒寫)
結果論上,實體條文通通都合憲了,但實際上一樣難以執行
根本問題:「司法積極」與「司法消極」的模糊空間
司法該不該積極主動??????????
這個問題跟「死刑是否合憲」一樣,不會有答案
從這號判決來看
憲法法院一方面打著大旗,積極勇於任事
既然這個議題產生的對立性很高,雙方的人員支持度相差無幾
(雖然一般人應該會認為,應該差別非常的大)
所以司法應該積極勇於面對這個議題,起手式很積極
另方面,則是做出了跟現在制度結果一模一樣的結果
雖然很努力地增加了許多要件
但結論上,根本性的沒有改變過現狀
似乎在運作上,又回到較為消極的面相
死刑存廢的議題,從有紀錄開始,沸沸揚揚的討論了數千個年頭
可以預期的是,這個話題歷久不衰
只會持續不斷的在各個時間點成為鎂光燈的焦點
關鍵字:死刑、唯一死刑、執行、合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