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端端的掛保險卻無效!遺囑的小地雷

參考網頁:https://udn.com/news/story/7239/7836653

個案事實

事實的簡化模式是

阿公做了遺囑,認真地分配了財產給各位子女

同步也留了一份給長孫

(傳統習俗認為,長孫需要捧斗,有權利(非法律上權利)多分一份)

鉅細彌遺遺囑內容,為了能夠有效拘束個繼承人

所以就選擇了「公證遺囑」(第一個時點)

BUT,人生就是有這個BUT

由於最近詐騙新聞層出不窮

想一想,如果被莫名其妙給騙了,房子就被騙走了,這樣不只是槌心肝的痛

所以經過眾家族人士討論

阿公決定將名下不動產設定自益信託,並完成程序(第二個時點)

後來,阿公就在眾人的陪伴下離開了人世(第三個時點)

眾子女拿出公證遺囑,準備辦理不動產移轉事宜

經地政士檢視後,發現這份遺囑無效了!!!!!!!

遺贈無效

為了保護不動產,設個信託很棒啊,又安全又不會遭殃

怎麼這個個案出槌了?

原來,信託有個概念是:「這個信託財產獨立於原所有權人名義之外」

也就是說,原所有權人還是「實質所有權人」,但名義上以經不是所有權人

不動產講的是登記效力,所以在形式上,這個信託財產就不是原所有權人的

回到這個個案

假設這個不動產是A房,這個A房本來是寫在遺囑中的

所以A房會是遺產範圍,並且經過被繼承人指定給長孫

(這就是所謂的遺贈;另須注意:就算是遺囑,也不能侵害特留分)

做完遺囑後,阿公又對A房辦理了信託

A房登記給了受託人,所以阿公名義下已經沒有A房的所有權

這就會變成:經由被繼承人的第二時點動作,實質改變了第一時點的遺囑內容

加上在第三時點發生時

A房並未登記在阿公名下,所以這個遺贈就變成無效(民法第1202條)

回歸民法1138條處理

既然遺囑無效了,那A房怎麼處理?

實際上,A房之所以可以登記給受託人

就是因為有信託契約,在信託架構下,阿公仍然是「實質所有權人」

所以A房仍然是阿公的遺產範圍

這時候,A房就必須先由阿公的子女先繼承

至於要不要分給長孫?就看這些叔叔伯伯姑姑阿姨願不願意讓出A房給長孫了

除了徒增困擾外(遺產稅少不了),更是挑戰人性(到手的鴨子怎麼可能放掉)

原本好事一件,卻落得複雜無比

恐怕也不是製作遺囑時的初衷

 

補充法務部的一個見解(這在行政機關是鐵律)

法務部100.11.22法律字第1000026003號函:立遺囑人將名下不動產指定繼承,嗣後又將不動產信託移轉與受託人,則死亡時不動產屬信託財產,權利應歸屬受益人,非屬遺產

 

為了財富傳承,善用工具是好的

不過在善用的同時,還是需要諮詢專業人士

避免白忙一場

 

關鍵字:遺囑、信託、遺贈、應繼分、特留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