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錢不一定最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4597號刑事判決

先來看看判決怎麼說

「借名登記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內部債之關係,公司之股東出資縱有借名登記之情事,出名人之出資登記並非虛偽或不實。借名人固得於借名關係終止後,請求出名人返還借名登記之出資,惟出名人將出資返還借名人,仍屬轉讓出資之法律行為,除依契約約定或借名登記成立之客觀情事,可認出名人已授與借名人代理權者外,尚難僅以借名關係存在,即認借名人當然得不經出名人同意,逕以出名人名義為移轉出資之法律行為。因此,何人以公司名義對外簽署具有刑法意義之文書,既有其法律意義上之重要性,倘實際製作文書之人與文書在形式上所表示之公司代表人並非同一人,除已獲得出名之公司代表人事前授權或委託以外,自屬偽造,並足以生損害於該出名之公司代表人,及信任該文書之交易對象及公眾,暨對該文書所表彰之事項具有管理權責之政府機關,影響該文書對外之公共信用性及政府機關管理之正確性。」

借名登記-既常見但不熟悉的制度

白話文來說,「出你的名,資金我出」,就是借名登記

借名有很多理由,但可以確定的是「借名人不想讓不特定第三人知道有這件事」

例如:買了房子怕國稅局來查稅、為善不欲人知

所以在社會常見的交易模式,就會有借名登記

不過,借名概念有個很有趣的狀況:「不會留有文字」

雖說「你好我好,大家便宜行事」,這也是「未翻臉前」

如果翻臉、拆夥,就會衍生出各式各樣的狀況

方便的下場,往往開啟更大的噩夢

(尤其如果是感情是,就更麻煩了)

拆夥要做的事-終止關係的告知

作為一種常見法律關係的借名登記

要讓這個法律關係停止「拘束雙方效力」,就是雙方不用再遵守這個法律關係

就必須要有「終止關係的告知」

簡單說,這時候就要拿起手機,打開LINE,

找到出名人,傳一段文字給他

簡單的寫法就是

「我們之間關於XXXX事項的借名關係,我在此表示,這個借名關係終止」

不過,為了避免日後舉證上的障礙

(傳訊息,可能會刪掉對話內容,可能會不讀不回)

還是會建議用存證信函,除了比較正式外,郵局也會存一份

這樣程序上比較完備

回頭看看這個案例(以下對於事實部分有簡化)

A出資投資B公司,但不願意出名,所以找C當出名人

後來,A、C不玩了,C就還錢了事

A就直接以C的名義變更登記

乍看之下,出錢的人最大,所以出錢的人講話大聲

但要注意的是

既然登記簿上的登記人是C而不是A

那在檯面上,錢是C出的,跟A是沒有關係的

既然檯面上這投資款跟A沒關係

A直接以C的名義變更登記,顯然沒有獲得C的同意就使用了C的名字辦理變更

當然是偽造文書!!!!!!

這也是借名登記的特色:一個客觀事實行為,在理解上會變成「兩個法律行為」

沒有哪個行為比較大的問題!

 

所以,如果有借名登記的問題,還是建議要先跟律師討論

憑直覺做決定,賠本又吃虧

 

關鍵字:借名登記、終止、偽造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