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網址: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183030/post/202402120004/
【 發生了什麼事 】
在這幾天的報導下,「富國島丟包」成為網路熱搜名詞
簡單說
旅客付錢,到了富國島,地陪告知
「不好意思,我只拿到旅行社應給我費用的1/10(不到),要繼續行程請各位自掏腰包」
由於旅客已經變成類似人球,為了活著回國,也只能先付錢再說
臉書就炸鍋了
【 結構問題 】
就單純簽約模式來看
旅客跟旅行社簽約,再由旅行社和當地地陪簽約
所以「至少」形式上有二個民事上合約
也就是「旅客-旅行社」、「旅行社-地陪」
並且由旅行社在第一個合約中擔保(類似文字)地陪完成旅行預計地點
至於費用,需要自費的部分會在第一個合約中明確說明
所以:
1、只有旅行社可以向旅客要錢(除非有明文自費),地陪沒有合約上權力向旅客要錢
2、如果地陪可以向旅客要錢,這就是「無因管理」的使用
3、旅客當然可以拒絕付錢給地陪,雙方沒有合約關係
(不過,人生地不熟,實在不建議旅客踩這麼硬⋯)
【 履行輔助人 】
雖說地陪是獨立個體,但因為這個旅遊合約確有地陪的服務才能履行
所以地陪逐成為旅行社的「履行輔助人」
依民法第224條規定,地陪只要有任何讓旅客不滿的狀況
旅行社要吞下去(當然,個案會有不同評價,旅行社全吞也太苦)
也就是說,旅客在當地自掏腰包的費用,當然應該由旅行社還錢
民法第224條 :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 消費者保護法 】
出國旅遊,這當然是消費行為,就會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
旅客當然也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第51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 爭議處理可以作為不付錢之正當理由? 】
當然,旅行社也公開說明
如果旅客覺得權益受損,可以向發卡銀行要求「爭議款處理」
什麼是「爭議款處理」?
簡單說,就是「帳單上有『非本人交易』或『對交易內容有疑問』時之處理」
如果真的有疑慮,當然不用付錢
不過,可以確定的是,在當下一定是本人交易(當下應該別無選擇)
至於「交易有疑問」,先不論發卡銀行有無特約
參考行政院公佈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第11條第1項的約定
(基本上所有銀行的信用卡合約都是以這個範本作為基礎)
若旅客想要暫不付費,似乎不可能發生(當然,如果是金管會特案處理,就另當別論)
結論是:旅客這條錢基本上是付定了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第11條第1項
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或與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就取得金錢之金額有所爭議時,應向特約商店或委託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
向發卡機構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
出國玩很爽;就是爽才會不能接受這個瑕疵
只能說,基於商業道德,希望這個爭議可以有個好結果

關鍵字 : 旅行輔助人、懲罰性違約金、爭議款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