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軍師?一個失焦的爭議

參考網頁:https://www.ctwant.com/article/315897

[ 可能的事實 ]

數位詐騙集團的車手被逮捕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這6名車手

為保障法律上權益,6名車手分別委任6名律師,所以6位律師依法都可以閱卷

BUT!!

這幾位辯護人疑似有「洩密」的狀況

所以檢察官就對這6名律師搜索並向法院聲請羈押

法院也真的將其中3名律師羈押了!

[ 洩了甚麼密 ]

目前的資訊來看,所謂的「洩密」

是「辯護人將閱卷獲得的資料,交給了其他可能的成員」

這樣的動作,姑且不討論是不是真的讓「可能的成員」拿到資料

但確實會有影響偵查的疑慮

所以才會有這樣的新聞報導

[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問題 ]

這是一個修法所衍生出來的問題

106年前,羈押庭是不能閱卷的

當時主要的考量也很單純:會考慮羈押,代表有高度犯罪嫌疑

這時候需要考量的是「怎麼保障偵察機關的資訊優勢」

如果讓被告知道了「羈押理由」,除了讓被告有機會因應外

更怕的是,就會有串供、滅證的可能

但這樣的操作,某個程度上對被告也不盡公平

站在被告立場,連關鍵理由都不知道,那也代表「押定了」

所以在106年的時候修法

讓被告的辯護人可以閱卷,總要讓被告可以準備

(雖然好像也來不及準備就是~)

[ 『誰』可以看閱卷資料 ]

「被告本人」可不可以看閱卷資料?

這個答案應該沒有人會質疑

「我看對我指控的資料」,天經地義,沒有任何問題

站在保障被告訴訟上防禦權的角度,一定是肯定的答案

=====我是分隔線=====

「被告親人」、「被告友人」、「可能的潛在犯罪人」可不可以看閱卷資料?

這就是個模糊空間了

本案剛好就是第三個狀況,就發生了這個個案

結果來看,很明顯的是採取否定的看法

[ 怎麼解決這個僵局 ]

理論人人會,怎麼在個案中操作,就是另外一個問題

不否認的事情是,刑事訴訟法33-1的文字,沒有那麼精確

當然,或許在解釋上可以有答案,但終究就是解釋論

修法是一個可能性,或者透過法院作出明確統一看法,這也會是個可能性

這樣的個案,也可以讓法律工作者思考看看

要怎麼在工作上精進

這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關鍵字:羈押、滅證、串供、閱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