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網頁:https://www.ctwant.com/article/315897
[ 可能的事實 ]
數位詐騙集團的車手被逮捕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這6名車手
為保障法律上權益,6名車手分別委任6名律師,所以6位律師依法都可以閱卷
BUT!!
這幾位辯護人疑似有「洩密」的狀況
所以檢察官就對這6名律師搜索並向法院聲請羈押
法院也真的將其中3名律師羈押了!
[ 洩了甚麼密 ]
目前的資訊來看,所謂的「洩密」
是「辯護人將閱卷獲得的資料,交給了其他可能的成員」
這樣的動作,姑且不討論是不是真的讓「可能的成員」拿到資料
但確實會有影響偵查的疑慮
所以才會有這樣的新聞報導
[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問題 ]
這是一個修法所衍生出來的問題
106年前,羈押庭是不能閱卷的
當時主要的考量也很單純:會考慮羈押,代表有高度犯罪嫌疑
這時候需要考量的是「怎麼保障偵察機關的資訊優勢」
如果讓被告知道了「羈押理由」,除了讓被告有機會因應外
更怕的是,就會有串供、滅證的可能
但這樣的操作,某個程度上對被告也不盡公平
站在被告立場,連關鍵理由都不知道,那也代表「押定了」
所以在106年的時候修法
讓被告的辯護人可以閱卷,總要讓被告可以準備
(雖然好像也來不及準備就是~)
[ 『誰』可以看閱卷資料 ]
「被告本人」可不可以看閱卷資料?
這個答案應該沒有人會質疑
「我看對我指控的資料」,天經地義,沒有任何問題
站在保障被告訴訟上防禦權的角度,一定是肯定的答案
=====我是分隔線=====
「被告親人」、「被告友人」、「可能的潛在犯罪人」可不可以看閱卷資料?
這就是個模糊空間了
本案剛好就是第三個狀況,就發生了這個個案
結果來看,很明顯的是採取否定的看法
[ 怎麼解決這個僵局 ]
理論人人會,怎麼在個案中操作,就是另外一個問題
不否認的事情是,刑事訴訟法33-1的文字,沒有那麼精確
當然,或許在解釋上可以有答案,但終究就是解釋論
修法是一個可能性,或者透過法院作出明確統一看法,這也會是個可能性
這樣的個案,也可以讓法律工作者思考看看
要怎麼在工作上精進
這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關鍵字:羈押、滅證、串供、閱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