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引自: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50901
ㄧ、條文:
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二、為什麼會有違憲可能?
從聲請意旨來看,當時之所以質疑這一條條文可能違憲的理由在於: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那醫師真的也不能為自己的醫療行為進行廣告嗎???????
三、結論:違憲
這個條文關於「醫生為醫療廣告」之部分,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即刻失效。
[ 小律怎麼看 ]
言論自由的檢驗模式,在學理上充滿著討論(雙階雙軌理論)
至少在「醫生為自己的醫療行為廣告」這件事情
釋憲者採取比較寬容的方式,肯定醫生可以為自己的醫療行為進行廣告行為
主要基礎在於:提供正確就醫資訊,這非常重要!
不過有趣的點在於,對於「廣告」如何定義
其實好像也沒那麼明確劃分
加「醫療機構外執行業務」,這究竟如何定位「醫生-醫療機構」
恐怕也會是下一個需要面對的問題
醫生既然都可以為自己的醫療行為打廣告了
一個「大廣告時代」的來臨,在廣告中找尋大秘寶
突然覺得,航海王真是影響極深的一部動漫啊(插題
關鍵字:醫療機構、醫生、醫療廣告、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