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執業的新選擇-公職律師

參考網頁: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20986111-ca96-46ad-a83e-9fe388fec717

討論許久的「公職律師」,終於三讀通過了

就讓我們來看看「公職律師」在幹嘛

1、公職律師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

公職律師,顧名思義,就是「在公家機關中的專任律師」,說他是單純的公務員好像也不盡然;說他跟「公務」無關也不盡然。總的來說,「公職律師」因為在公家機關中服務,所以跳脫了傳統我們所理解的「廣義自由業」的概念。

至於公職律師是否需要打卡、上班上滿八小時等等公務人員應恪遵的服務規範,由於公職律師具備公務人員的身份,理所當然應該有公務員各該法規的適用:至於詳細內容,就有待人事主管機關進一步地釐清

2、雙重身分

雖說公職律師同時兼具公務員跟律師身份,所以仍然必須加入律師公會

另外,既然公職律師具備雙重身分,那麼規範公務人員的公務員相關法規、規範律師的律師法暨律師倫理規範都會是公職律師所需要遵守的母法

疑問1:那公職律師可否加入民間社團?理論上不行,其實就「公職律師」的立法初衷,也不應該這麼做…

疑問2:那律師公會的會費誰出???或許需要留給全律會進一步討論……

3、公職律師不會有主事務所

公職律師既然在公家機關服務,理所當然就要跟原本的事務所「劃清界線」

近年來很多律師前輩踏入政界,進入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中任職,也都會有「向原事務所辭職」的動作,所以這樣的規範倒是沒什麼問題

4、離職起三年的迴避規定

司法人員退下來擔任律師,會有3年的迴避規定,這樣的規定主要也是希望避免有不應該的接觸

公職律師如果離職了,也會有一樣的問題,所以也有3年的迴避規定

小結:

一直以來,律師身為在野法曹,除了創造營收的最大利益外,也會有獨立性跟公益性的考量。各國對於律師的定位或有不同,但不變的則是希望律師可以在追求人民最高福祉的道路上盡一份心力。公職律師或許是一個「解決律師過多」的方式,但是公職律師其實也有其意義:當公家機關都願意將各項疑難雜症交給專業的律師時,或許在司法的各項問題中,「律師強制代理」會是一個來我們不遠的目標。

但不管如何,無論有什麼操作,不能規避的是:律師要時時刻刻謹惕自我,讓自己努力能夠盡所能的協助當事人,相信這也是律師界最迷人的地方!

關建字:律師法、公職律師、三年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