撲朔迷離的家庭關係2

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123517/7177274

 

今天我們要思考的是:如果這樣的結果是「確有外力介入」,那我們要怎麼看待這個婚姻關係?

 

(婚姻無效or撤銷)

從結果論上,無效跟撤銷看起來好像差不多,但前者是「自始無效」,後者是「向後失效」,這樣會影響到夏姓配偶的繼承權(有或無),所以這個問題討論的會是前者。

要怎麼證明這個婚姻無效?雙方親自登記了,也有到場簽字,當下「似乎」也有跟戶政人員表示有結婚意願。那麼,似乎關鍵就會出現在「結婚證人」。

姑且不討論結婚證人打哪來的,在結婚證人的設計上,我們都會希望結婚證人「知道這一對新人真的有一同邁入婚姻的意願」,所以如果只是單純在路邊花3分鐘請來簽名,卻不清楚兩個人是分真的要結婚,這確實會是一個「婚姻無效」的可能突破口。當然,是不是真的會往這個角度邁進,這就要依個案的發展來評估。

 

(當然喪失繼承權)

民法第1145條設有五款喪失繼承權的事由,第一款確實比較有機會在本則個案中適用的到。至於在個案中怎麼用?就必須要透過客觀評斷,如果可以證明「死因」來自於「配偶的行為」,也就是說配偶有個動作,這個動作是死亡主因(例如:驗出有毒品,透過蛛絲馬跡的釐清,發現事發前一小時,配偶有準備毒品飲品給死者喝)。

這個不能僅靠著相驗就可以證明,還需要搭配其他的證據才能釐清。

 

(目前的繼承狀況)

由於小倆口並沒有子嗣(同婚是否適合收養,這是另外的議題),所以在繼承上只剩「配偶」跟「母親」兩個人才是繼承人。

死者的「兄弟姐妹」可以繼承嗎?(原本死者要叫這些「兄弟姐妹」為「伯伯叔叔姑姑」,因認領後就變成「哥哥姊姊」)答案是「不行」!所以這薛「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沒有討論的必要。

依目前的規定,夏姓配偶可以可以先拿1/2,因為死者已經沒有父親了,所以媽媽就繼承另外1/2

 

(200萬上限?)

一個有趣的問題是:媽媽目前「既沒有我國國籍、目前也沒有大陸國籍」,這時後能不能適用兩岸關係條例的200萬元上限?文義上確實是沒有適用可能,既然不會適用這個條文,代表媽媽有機會繼承2.5億的遺產。

從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5號民事判決,也是採納這樣的結論,結論上是肯認大陸配偶嫁給台灣人,這時候就不會有200萬的限制。不過這個判決結論的個案是「甲是大陸新娘,嫁入台灣後尚未取得台灣國籍,先生就死亡了了」,連接因素是「婚姻」:本則個案則是「甲是大陸新娘,嫁入台灣取得台灣國籍,後來被撤銷,大陸國籍也喪失」,連接因素是「親子」,所以這個實務見解是不是真的可以在這個個案中適用,其實是有討論空間的,有待實務進一步表示看法。

 

(結論)

我們都願意這個死亡結果真的是個意外(不討論是不是真的另有故事);我們也相信,依法的權益不會因為有什麼額外的故事就有改變。

至於這個家族的「豐功偉業」,包含了離婚、確認繼承權不存在、返還不當得利等等案件,這只能說是一個「過往的故事」,對於本次的繼承事件來說,似乎沒有那麼的正相關。

讓我們為死者默哀,也希望各項爭議能夠劃下妥適的句號。

 

關鍵字:婚姻無效、結婚證人、當然喪失繼承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