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闢蹊徑?遺囑樂章的另一村

相關新聞:【張國煒討遺產】提告撤換4遺產執行人 張國煒討140億

依目前的訊息,張國煒在民事第二審也取得了勝訴,法院認定該遺囑為真正而無瑕疵

 

關於遺囑的問題,會是最近的顯學,會有非常多的看法,在此暫不討論

 

本文主要來看看一個很有趣的插曲:張國煒提起一個新的訴訟,要求撤換父親張榮發遺囑中所指定的4位遺囑執行人

 

(啥是遺囑執行人)

 

依民法第1209、1211條之規定,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執行人就是「忠人所託」,好好地執行遺囑內容。

 

如果在遺囑中不指定執行人可以嗎?可以,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不會影響遺囑的效力。不過屆時遺囑需開始有效的時候、卻沒有遺囑執行人,這時候就必須由「親屬會議」選定(天曉得現在還有沒有這個會議可以開…);如果沒辦法由親屬會議選任時,就要請法院指定了(由死者所在地的法院指定)

 

(遺囑執行人要幹嘛)

 

最重要的就是管理遺產,除了依照遺囑把遺產分一分外,也需要進行「執行上必要行為」,例如:遺產被第三人無權占有時,遺囑執行人就必須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請求該第三人還回來。

 

(為什麼要換人)

 

遺囑既然已經指定了執行人,基於尊重死者的意志,當然不能隨隨便便換人。但或許在個案中,會發生「怠於執行職務(就是消極不分配財產)」,或者有其他重大事由(例如:執行人突然「出國深造」,造成無法執行職務),此時利害關係人(通常是繼承人)就可以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張國煒可能的想法)

 

筆者並不是張國煒,當然不能窺見張董事長的想法,客觀上因為張榮發的遺產完全不能有動作(畢竟二審判決剛熱騰騰的出爐),確實客觀上有「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的情狀(事實上是否確實消極不執行,又是另外一回事),所以這樣的起訴動作是可以預期的。

 

至於背後考量,不外乎是「評估自身勝訴率覺高」、「讓遺囑執行人安全脫身(四位是老臣,可能有歸隱山野的打算)」、「針對對方(張國政)施壓」等考量。分配遺產或許只是個幌子,實際上讓相關訴訟儘早落幕或許才是真的。

 

畢竟,一直有一筆為數不小(140億,真的不小)的遺產等著分配,時間拖久了,既不能完全彰顯帳面上的價值(通貨膨脹),也不能適度使用及規劃,只是「一堆錢動也不是、不動也覺得很可惜」,或許這才是張董事長此舉的真正意涵:大家就別再爭了,分一分好做事,大家(希望家族情誼還在)一起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