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在google鍵入『超哥』、『toyz』、『超派鐵拳』等關鍵字」
目前依據新聞報導,被害人提出「傷害」、「殺人未遂」、「恐嚇」、「組織犯罪」等四個
傷害
傷害的部分,比較沒有爭議
基本上,頭都縫了10針了,說沒有「生理傷害」也說不過去
所以,傷害這個部分比較難以閃躲
殺人未遂
目前被害人也有打算追究這個條文
有沒有「出拳時就有打算置人死地」的心態,白話文就是「吼一係」
這就要看後續偵查的過程而論
但可以預想的是:被告會否認這個「吼一係」的心態
這就要看辯護人如何陳述這個狀況
以及檢座怎麼看待這件事情
恐嚇
恐嚇的概念,需要有「惡害告知」
例如:請你吃子彈等類似的說法
由於未看到全程的影片(據說畫面比較遠離普通級)
這部分就不多說
不過,實際上「恐嚇」的條文上,確實有略高的比例是「搭配使用」
並不是重點
組織犯罪
這部分著眼點應該是在於:當場有些黑衣人在場
姑且不論是不是確實有這樣的背景
通常組織犯罪,會有密度較高的要求
我們來看看最高法院怎麼說(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67號刑事判決)
1、3人以上
2、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
3、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4、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
真要講要件,可能會寫得沒完沒了
只能說,如果有「黑衣人」、「墨鏡人」在場,就有可能抵觸
這件事情之所以創造新聞話題,因為兩位都是網路名人
都有高流量與人氣
兩邊也都有專業律師協助
希望這個個案可以有個好結果,並且成為一個法治案例
關鍵字:傷害、殺人未遂、恐嚇、組織犯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