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看這個統一見解怎麼說
「債權人本於同種類原因事實所生之請求權,以二人以上之多數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就非屬連帶或不可分之可分債務,合併提起普通共同訴訟,經法院判決敗訴並提起上訴後,僅就部分債務人撤回起訴時,得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3項規定,聲請退還該撤回部分之上訴審裁判費。」
個案事實(以下有針對事實進行簡化)
A一狀告BCD三人,到了第二審的時候,A決定對B撤告
當時在提告的時候有繳納裁判費
A對B撤告的時候,就向審理法院提出退費聲請,慘遭打槍
就衍生出了這個統一見解
見解的轉變
在還有大法庭的年代(法官會議)
當年曾經有一個見解: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當年這個決議做成的結論是
如果A要退費,必須要A對BCD三人都撤回,才能退費
如果A只對B撤告,那就不能退費
姑且不論最高法院當年如何形成這樣的看法
至少從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的文字解讀上
要求「全部撤回」才可以退費,也是可以通的
不過這樣的看法,在現在就正式被挑戰
這次最高法院的理由如下:(以下省略法律專有名詞)
1、既然法條文字,沒有特別區分「全部撤回」或「部分撤回」
那就沒有道理用解釋的方式,認為民事訴訟法第83條只適用在「全部撤回」
2、A一狀告BCD,會在同一個程序
只是為了便利審理,不要發生A法院判贏、B法院判輸的狀況
本來A就可以拆成三個訴訟來告
所以A只對B撤告,當然可以針對「A吿B的部分進行退費」
相信在這個統一見解下,可以有新的操作模式
另外
由於這是訴訟費用的問題,難得有統一見解
所以可預期,在新一年的司法考試中,這個見解會是當紅炸子雞
關鍵字:訴訟費用、普通共同訴訟、退費、大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