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費怎麼退?-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抗大字第630號

先看看這個統一見解怎麼說

「債權人本於同種類原因事實所生之請求權,以二人以上之多數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就非屬連帶或不可分之可分債務,合併提起普通共同訴訟,經法院判決敗訴並提起上訴後,僅就部分債務人撤回起訴時,得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3項規定,聲請退還該撤回部分之上訴審裁判費。」

個案事實(以下有針對事實進行簡化)

A一狀告BCD三人,到了第二審的時候,A決定對B撤告

當時在提告的時候有繳納裁判費

A對B撤告的時候,就向審理法院提出退費聲請,慘遭打槍

就衍生出了這個統一見解

見解的轉變

在還有大法庭的年代(法官會議)

當年曾經有一個見解: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當年這個決議做成的結論是

如果A要退費,必須要A對BCD三人都撤回,才能退費

如果A只對B撤告,那就不能退費

姑且不論最高法院當年如何形成這樣的看法

至少從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的文字解讀上

要求「全部撤回」才可以退費,也是可以通的

不過這樣的看法,在現在就正式被挑戰

這次最高法院的理由如下:(以下省略法律專有名詞)

1、既然法條文字,沒有特別區分「全部撤回」或「部分撤回」

那就沒有道理用解釋的方式,認為民事訴訟法第83條只適用在「全部撤回」

2、A一狀告BCD,會在同一個程序

只是為了便利審理,不要發生A法院判贏、B法院判輸的狀況

本來A就可以拆成三個訴訟來告

所以A只對B撤告,當然可以針對「A吿B的部分進行退費」

 

相信在這個統一見解下,可以有新的操作模式

另外

由於這是訴訟費用的問題,難得有統一見解

所以可預期,在新一年的司法考試中,這個見解會是當紅炸子雞

 

關鍵字:訴訟費用、普通共同訴訟、退費、大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