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並非無界限,呼籲尊重律師執行業務

轉引自:https://www.tba.org.tw/%E6%9C%83%E5%93%A1%E6%9C%8D%E5%8B%99/%E6%96%B0%E8%81%9E%E7%A8%BF/%E6%96%B0%E8%81%9E%E7%A8%BF%E5%85%A7%E9%A0%81/?ID=6421#News

近日本會會員執行律師職務有遭對造、公眾指摘濫行訴訟、違反律師倫理等情事,為呼籲注意言論自由界限,並尊重律師執業之專業,特聲明如下:

一、 按律師不論受當事人委任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或承辦其他法律事務,均應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以符律師法、律師倫理之精神,並保障人民之訴訟權。而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意旨參照)。據此,律師受當事人委任進行訴訟、辯護,提出救濟方式,核屬訴訟權之一環,自不應僅以案件結果論斷律師有濫訴或違反律師倫理之行為,而律師更不應僅因合法執行職務即遭受對造、甚至公眾之不實指摘。

二、 又言論自由雖為人民之基本權利,然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之誹謗罪處罰規定,已設有言論自由之界限,且經大法官認定此等刑法規定不違反憲法第11條對人民言論自由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會在此呼籲言論自由並非毫無界限,任何人發表言論時,自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有誤觸法律之虞。

台北律師公會

 

[ 說明 ]

訴訟是一時的,有了結果就應該要將紛爭劃下句點

不需要、也沒必要將這樣的結果壓力聚焦在律師身上

訴訟有輸有贏,不可能100%勝訴(更何況「保證勝訴」是有違律師倫理的)

相信每個律師都是最努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