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補貼不應作為獲利手段

參考網頁:https://tw.news.yahoo.com/%E5%82%B3%E8%A9%90%E9%A0%98%E7%A7%9F%E9%87%91%E8%A3%9C%E8%B2%BC%E5%B0%88%E6%A1%88-%E6%9E%97%E5%8F%B3%E6%98%8C%EF%BC%9A%E9%81%95%E8%80%85%E5%BF%85%E5%9A%B4%E8%BE%A6-050624060.html

新聞內容: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將再次開辦,傳出有房東與房客勾結,詐領租金補貼,內政部長林右昌今天表示,不要辜負政府推動租金補貼的美意,凡是違法領取補助者,一定會嚴辦。

 

如何證明自己有租賃事實

由於台灣房價居高不下,年輕人剛從學校畢業後,往往沒辦法立即可以購買自己的房子,所以租賃業一直都是台灣長期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

政府為了健全房市,努力的想要透過各式各樣的政策,抑制房市的波動,也讓不動產市場可以穩定成長,所以就推出了租金補貼專案,希望在補貼下,承租人的經濟壓力下降,讓每個年輕人都可以早日有自己的家

至於怎麼證明有「租賃關係存在」?從補貼辦法(真的是「辦法」)第17條規定,要有三種態樣:「申請人之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租賃契約影本」、「租賃住宅之相關登記證明」。實際上這三種文件就真的足以證明確實有租賃事實嗎?當然未必。只能說在立法者的立場,總要找幾個可以搬得上檯面的說法或標準,這樣才能提供給執法者(行政機關)一個準則:如果有爭議的話,司法機關也可以有個標準

不過,正是如此的設計,就變成「勾結詐領租金補貼」的根源。畢竟,這些文件都是可以透過製作而產生的文件,所以只要「兩情相願」,處處有租賃、人人有補貼,好像也不是什麼特別的事情

 

真的有不實,就是撤銷補貼申請

依同辦法的第22條第1項設有10種撤銷、廢止的態樣,其中第五款就是「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所以如果有發生「房東與房客勾結,詐領租金補貼」的狀況,確實行政機關是有權利撤銷或廢止這個受益處分,進而為後續追回款項的動作

 

只是,這樣的規範OK嗎

姑且不論什麼艱深的大道理,行政機關有權「給」跟「不給」,都要「依法行政」,這個「法」雖然不是強硬要求「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但至少也要「經過法律明確授權」才能給過

這個辦法是來自於住宅法,住宅法第12條是這個辦法的母法,也是這個辦法之所以可以作為主管機關使用的法規依據(母法),但是從住宅法第12條的規範來看,有「申請資格、應檢附文件、自有一戶住宅之認定、無自有住宅或二年內建購住宅之認定、租金補貼額度採分級補貼之計算方式、評點方式、申請程序、審查程序、住宅面積、期限、利率、補貼繼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橫看豎看都沒有看到「撤銷廢止」,所以這樣的規範在理論上,恐怕不易通過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

 

我們希望居住正義可以越來越好,所以我們也希望,該有的政策設計也要周全完整,讓我們一起加油,創造最棒的居住環境

關鍵字:租金補貼專案、撤銷、廢止、法律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