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增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類型及由司法院指定之法院專屬管轄
精神衛生法在111年有所修正,為確保人權保障的要求(司法院釋字第708號及第710號解釋),所以有三個修法方向:
1、嚴重病人如果確實有強制住院或延長強制住院之需要,須經法院裁定後始得為之(也就是說,強制住院是一種限制人生自由的狀況,既然限制了就必須要有法院確認「確有此必要」)
2、病人、其保護人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需要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不是只有病人、保護人才能聲請,放寬到公益團體也可以)
3、強制住院、停止緊急安置的法院運作,由法官一人與精神科專科醫師及病權團體代表組成合議庭審理(即專家參審制度)
配合精神衛生法(也就是實體法)的修正,家事法(程序法)也提出了相關調整:
1、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就是強制住院),列為丁類事件
為什麼會放在「丁類」?主要是考量這種案件有時間上的急迫性(需要強制住院,通常一天內一定要完成,如果拖個三天,那不就是大家搶公園?),為了確寶受保護人的權益,所以以非訟事件的方式,在最快的時間能夠做成決定
2、再審規定的準用
所謂的「再審」,代表原確定判決有法律所明文規定的重大瑕疵,所以這個確定判決應該要廢棄並重新審理。
裁定所適用的救濟程序應該是「聲請再審」,但考慮到強制住院事項還是「有那麼一咪咪的機會」出槌,所以就設了準用條文,再審的條款一樣可以適用在強制住院、停止緊急安置的裁定。
不過,由於這類裁定是由精神科專科醫師及病權團體代表組成合議庭(專家參審),所以若醫生、團體代表「有需要迴避但未迴避」或「因違背職務有判刑過」仍參與合議,那就構成再審事由,就算這個裁定已經確定,一樣可以開啟再審程序救濟
3、專屬管轄
需要法院協助解決問題,那要「走對法院(明明在屏東出車禍,但在馬祖提告,除非是具備合法事由,不然就太誇張)」,所以管轄法院會是使用司法所必須知悉的第一步
考量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這次事件有其專業性及特殊性,如果散在各個法院,恐怕會有「專業人士不夠多」、「來不及即時協助(找人就找兩天,這還得了)」的疑慮,所以條無就賦予給司法院綜合各項評估,對於此種案件指定法院作為專屬法院
擴大遠距視訊審理設備之使用人員及發動方式(第12條)
法院運作均以「在法庭現場」為主,但考量到現今科技進步、可能產生的障礙(疫情、天災人禍),所以本條文開放以視訊的方式進行審理;當然,還是要尊重當事人意願
遺產管理人聲請公示催告裁定時,裁定內容不記載「住所」之規定(第138條)
遺產管理人是一個很有意義、但又是過街老鼠的職位(每年律師公會跟國稅局吵不停)
原條文規定,如果遺產管理人需要請法院作公示催告時,公示催告上會有「住所」跟「處理遺產事務處所」
舉例:甲是遺產管理人,因其中一位繼承人一直不知去向,所以請法院作公示催告,上頭就會記載甲的辦公室地址跟甲家的地址
記載甲家的地址有問題嗎?當然有!一則默默地昭告了天下「陝西布政司使3000兩黃金的藏匿地點(誤)」,再者公開了自己地址,會有些社會活動出現(看看鋼鐵人三,東尼家就因為一個臨時訪問,被炸了…),最重要的還是「我家在哪裡跟我是不是管理人無關,我幹嘛讓全世界的人知道我住哪裡」!
所以,這次修法就以「侵犯隱私權」為由刪掉了「住所」的規定……
修法是一條無止盡的路,我們都期望越修越好,也希望法制可以繼續的進步
關鍵字:強制住院、延長強制住院、停止緊急安置、專家參審、迴避、視訊、遺產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