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騰騰的修法(1)-刑訴法的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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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法,有幾個重點:

1、刑事裁判更正的處理方式

不管怎麼精確,偶爾還是會有眼花、不小心寫錯、被新注音婊到的風險,所以在這種「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的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的情況」,只要這類的錯誤不影響事實,就可以做更正

不過要提醒的是:有些民眾會認為「法院判錯所以更正」:如果是「判錯了」,這是上訴、在審、非常上訴、抗告的問題…

(雖然我知道要讓民眾理解「判錯」跟「寫錯」是兩碼事,有點難…)

2、第一審獨任制的擴大

會考慮到這類案件要以「單一法官進行獨任審理(就是不會再有三人合組合議庭)」,是因為考慮到類此案件「案情相對單純」、「不複雜(例如:需要傳訊10個證人,這就很複雜了)」、「有迅速審理之必要」,所以就設了這樣的條文

這樣的立法並不是「強化法官『想怎麼判就怎麼判』」的思維,而是合理劃分司法資源,不要讓法院投入過多不必要的資源在這類案件上,避免司法無法及時地提供有效的保障

不過,修法是一回事,民眾畢竟一輩子可能也只使用法院一次(不含借法院的廁所使用),只要一提到去法院,這可是人生超重要的事情!所以這樣的立法仍然需要一段時間的推廣,才能避免有錯誤的理解

3、上訴第三審的門檻拉高

不是每個刑事案件都可以上訴三審,這次修法又加「普通傷害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且純重20公克」等三種態樣,不能上訴三審

但也不是真的通通不能上訴三審!還是要考慮到但書之設計。至於如何評價判決,這部分仍然需要專業律師評估

4、抗告期間延長為10日

講到「期日」,有各式各樣的數字,令人難以記憶。為了便民考量,立法的趨勢會傾向「儘量統一數字」。

這次抗告期間就提高到10日,不但好記、統一(民、刑訴均為10日),也較能保障當事人權益

5、「交付審判」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

這個修法就很有趣了!

原本刑事偵查不起訴,提起再議後被駁回,還有個「交付審判」的制度,係由當事人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審理,由法官決定這樣的不起訴是否合法,倘若不合法的話,就由該法官自己開啟審判程序。

不過這樣的制度一直以來都有批評,例如「憑什麼由法官幫檢察官決定」、「檢方就覺得不起訴了,為什麼法官可以凌駕檢方就開啟審理」等等的質疑,這次修法就做了點調整:並不是法官「自己決定開啟」,而是「由民眾向法院提出自訴」的方式為之,一方面法官不用自己跳出來決定「要不要交付審判」,另方面讓程序透明,不要讓民眾覺得這是「吃案」、「黑箱」

不過民眾也不用擔心,由於自訴制度是強制律師代理(第319條第2項),縱使是自訴,一樣會由律師協助,避免因不了解程序而跟法官產生溝通上的障礙

 

修法是一條無止盡的路,我們都期望越修越好,也希望法制可以繼續的進步

關鍵字:更正、獨任制、上訴第三審、交付審判、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