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的補足-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

轉引自: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50828

ㄧ、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

二、為什麼會有違憲可能?

從聲請意旨來看,當時之所以質疑這一條條文可能違憲的理由在於:

要求「一次」提撥,並未考慮到公司規模大小、人員多寡、存續期間等等等的因素,單單就直接「一次」補足,也沒有緩和機制,是否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3項扶助、保護中小企業生存之意旨,是打上問號的

三、結論:不違憲

這個條文並未違反憲法財產權、平等權的保障

 

[ 小律怎麼看 ]

姑且不論這樣的檢驗模式是否符合基本權檢驗的審查模式,這個可以留給學理做討論

就實務的立場,既然這個條文獲得合憲結論

代表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得以持續運作

換言之,只要有餘額不足的狀況下,雇主就是有「一次到位」的法律上義務

以台灣中小企業的運作來說,確實「一次到位」有現實上的辛苦點

當然,從另外的角度來想,既然這是行政權的運作

當然應該要由行政權自己做精緻化的調整,實在不適宜讓司法單位背書

其中的精緻度,其實是下個階段的關注點

 

關鍵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一次提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