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民的行政救濟權-112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

新聞稿連結:https://tpa.judicial.gov.tw/tw/cp-1689-2428451-6042e-021.html

發生了什麼事

事實有點複雜,我們來簡單化

政府採購案件中,在招標的時候公告,採取最有利標的決標方式。

經主辦機關開標並進行資格審查結果,認定A跟B兩間公司都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當場就用口頭方式,作成資格審標處分,最後決定由A公司得標

想當然爾,B公司不爽了,提出行政訴訟

問題就來了:B如果針對的是「資格審標處分有意見」,B提出行政訴訟,會不會逾期?

起訴的程式要求

要提起行政訴訟,是有一些程式要求

可以理解的是:要是自然人或法人(死人當然不能起訴)、要有一個行政處分、要在法定期間內起訴

行政處分的定義,參考行政程序法第92條,比較容易理解

(稅單、闖紅燈的罰單,都是行政處分;中央氣象局的氣象預報,就不是行政處分)

至於什麼是「法定期間內」??

以書面行政處分來說,都會註明「收到後XX日內,向……起訴(或提出訴願)」

這就是所謂的「教示條款」

那口頭做成的行政處分呢??

我們可以預期的是:「用說的」不大可能在給個書面,當然就不會有教示條款

那「聽者」怎麼知道要在何時提出行政訴訟??

這就是本案的問題點

本見解:類推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有一年的救濟期間

姑且不討論「類推適用」是什麼意思

這個見解的意思是:「用說的行政處分」,從說的那一刻開始,一年內都可以救濟

所以足足會有365天的準備時間

這樣的理解,對於人民權益的保障確實是比較OK的

畢竟有時候「用說的」所產生的約制力,會強過「用寫的」

如果因為「用說的」造成民眾難以舉證,無疑是阻礙民眾的救濟機會

所以就結論來說,是可接受的

 

不過,這樣的見解,對於行政機關來說,就會是個挑戰

以這個個案來說,還算比較可以理解

但如果是屬於模糊地帶的言語,加上有強大法律意識的民眾

反而會造成行政機關的困擾(至於會不會成功勝訴,這是另外一回事)

可以預期,行政機關會有相對應的模式

 

法律的進步,在現今的法院氛圍,越來越快速

這也代表了進步的彰顯

 

關鍵字:行政處分、教示、類推適用、一年